目前各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模式出现了趋同之势:奉行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在不断加大监管中的市场因素,推崇行业自律的国家通过立法和经济等手段也在增大对监管机构的影响。所谓的“第三方独立监管”,表面看是国家通过立法和经济手段保证新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组织上、经济上和业务上的独立性,其实质是让监管机构从经济上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脱钩。老的监管机构因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经济联系“形独而神不独”,新的监管机构的经费通过立法解决,又怎能说这个机构就是“形独神也独”呢?只不过议会或政府不会直接干涉其具体工作而已,但潜在的影响肯定是今非昔比,因此第三方监管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事实上,不论何种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国家,都存在国家对经济实施监管的职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也不例外),只不过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这种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只能是一个逐步减弱的过程,干预的方式也是逐步转为间接干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也必须考虑到国家对经济管理的大前提。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但其在行使审批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应征询中注协的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划和准则的制定、执业监督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等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给中注协,财政部保留最终的决定权或否决权。
二、中注协要以会员(以执业注册会计师为主、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自愿)为中心,行使协会章程赋予的职权,承担对会员后续教育的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行政委托,代行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划和准则的制定、执业监督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等职能。其经费来源: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不得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以保证注协的相对独立性。
三、中注协不再是行业的“守护神”,各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会”,与中注协同为社会团体,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自律组织,协调各事务所之间的业务,沟通事务所与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注协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政府及财政部门为第一层次,注协与“联合会”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又分为两个不同方面,即三个层面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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